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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破产交全款已经交钥匙了需要填写债务申报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5-04 158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504*****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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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阁下已成功持有所购买房产的股权钥匙,然而鉴于开发商家已经进入破产状态,此房产的所有权可能尚未完全转移至阁下名下,因此阁下可能必须通过提交债权声明的方式来确认和保障阁下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房地产公司破产交全款已经交钥匙了需要填写债务申报吗

若开发企业面临破产困境,即使您已支付全部房款并顺利接收钥匙,此时亦需拟写债务申报单,以此明确所述权利。

在破产程序规定中,债务人需对其名下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以偿还对应债务,而作为债权人,您也有必要依法申报个人所承担的各项债权,以便参与到相关资产的公平分配过程之中。

尽管您眼下持有房产钥匙,但鉴于开发者已然破产,相关住房产权未必已成功转至您的名下。

为了守住自身的权益,您可能仍然需要借助于债务申报来予以确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二、非法吸收公众财产人公司会宣布破产吗

若某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应付债务,并且其现有资产也无法完全偿还此类债务,甚至存在较严重的偿债困难,那么该公司便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的相关条款,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启动破产清算程序。

所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公司在特定条件下有望通过破产途径来解决经营困境。

值得关注的是,即便公司顺利进入破产流程,投资者也未必能最终全额收回投资本金及利息。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投资者的受偿次序以及受偿比例将受到公司资产情况、负债状况、破产财产分配的先后次序与比例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

尤其当投资者持有的债权被判定为普通破产债权时,其受偿顺位往往较为靠后,投资者可能难以如愿获得足额还款。

根据法律规定,破产企业有可能承担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罪名成立的刑责。

如果公司存在证据确凿的非法吸储行为,那么其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恐将受到相应的刑事追诉。

概括而言,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公司只要符合一定标准,就有可能踏入破产清算的道路。

但是,投资者在破产清算环节中未必能够达到清偿目的,而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员或许还要面临刑事责任的指控。

鉴于以上情况,对投资者来说,适时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与此同时,对企业而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行事,自觉遵循合理合规的经营理念,防范并杜绝不法吸纳公众存款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这无疑才是规避破产风险的有效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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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确定经营范围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法律顾问律师17分钟前回复:

关于企业在确定经营范围时应当遵循的原则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企业在确定经营范围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在为企业选择经营范围时,需遵循以下步骤:,需由申请人参考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这是中国政府正式使用的行业划分标准)来挑选合适的类别层次,如小类、中类或大类,并自行提出相关的经营范围登记申请。 若在该分类体系中未能找到规范描述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申请人也可参照相关政策文件、行业惯例以及专业性文献资料等作为申请依据。 其次,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包含或者展示出与企业名称中所含行业或者经营特性相对应的内容。 对于涉及跨行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位于首位的经营项目所归属的行业即视为该企业的行业属性。 最后,企业的经营范围应该与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的约定保持一致。 在经营范围发生变动的情况下,企业应修订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以确保其与变动后的经营范围相符, 同时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由公司章程规定,且须依法完成注册登记手续。 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调整经营范围,但在落实相关变动之前必须办理变更登记。 此外,如果公司经营范围中的某些业务需要获得特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审批许可方可开展,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取得相应的审批证书然后才可开展此类业务。

破产清算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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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总额包括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24分钟前回复:

关于纳税总额包括哪些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1、增值税按销售收入17%、6%(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生产加工纳税人); 2、城建税按缴纳的增值税的7%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3%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2%缴纳; 5、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7、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8、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 9、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3万元以内18%,3万元至10万元27%,10万元以上33%); 10、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债权人可以起诉隐名股东吗

法律顾问律师25分钟前回复:

关于债权人可以起诉隐名股东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可以起诉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公示公信原则,显名股东应该对应负责的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承担,股权的登记股东与实际股东不符的,应以登记股东为准。 善意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显名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显名股东不得以隐名股东为实际股东予以对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创立大会怎么去召开

法律顾问律师27分钟前回复:

关于公司创立大会怎么去召开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以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所需募集的股份经认股人予以认购,并将股款缴足,就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验资证明; 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公司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这是由于公司尚未正式成立,因而认股人还不应当称作股东,但实际上这是由已经出资的将要作为股东的人参加的会议。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这是从方便认股人行使权利和使认股人有准备的时间来确定的。 创立大会召开的重要条件是应当有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不具备这个条件不能举行。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条,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区别

法律顾问律师43分钟前回复:

关于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区别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 (1)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企业,即合营企业。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共有的控制。 合营企业的特点是,合营各方均受到合营合同的限制和约束; (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即联营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2、分类不同: 合营企业按其合营的方式,有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两种; 联营分为紧密型联营、半紧密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 3、投资者的影响不同: 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只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只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 而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对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控制权,虽然这种控制权是共同控制。 4、权利不同: 合营企业:一般在合营企业设立时,合营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在所设立合营企业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必须由合营各方均同意才能通过。 联营企业:投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 《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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